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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泰市东方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光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2382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4685号
    案号 (2016)京0115执40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9
    发布日期 2016-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新泰市东方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圣诺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四万五千五百五十五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四万五千五百五十五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百三十八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新泰市东方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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