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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龙满族自治县华源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宝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5404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83民初4874号
    案号 (2018)冀02执93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24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迁安支行借款本金985万元及截至2017年8月21日的利息202.35万元(本息合计1187.35万元),并从2017年8月22日起以98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0.4‰给付利息至全部本息偿清之日止;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华源铁业有限公司、被告付宏江、被告李翠玲对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41元,减半收取计46821元,由被告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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