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瓦环罚决字2017第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1、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限制生产,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捌拾叁元整(即10683元,应缴纳排污费3561元×3倍=1068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6 |
决定机关 | 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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