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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鑫浩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YJ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4民初7032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6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广州市鑫浩源建材有限公司、魏志勇支付无锡路事达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03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0万元以及律师费10万元,合计443万元。该款由广州市鑫浩源建材有限公司、魏志勇分期支付,分别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53万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30万元。二、如广州市鑫浩源建材有限公司、魏志勇未按上述第一3款约定履行,则无锡路事达机械有限公司可立即按广州市鑫浩源建材有限公司、魏志勇应履行的下列事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03万元货款本金的剩余未付部分、利息损失(以40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未付部分、20万元律师费损失的未付部分、财产保险费9750元、诉讼费用损失25559元。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41118元,减半收取205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59元(此款已由无锡路事达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路事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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