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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2019〕6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宁波森邦三顾日用品有限公司发布“PET材质,环保健康,无毒无味”等内容的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之商品的成分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其行为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之情节,依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9
    决定机关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洪芳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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