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威海腾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振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6810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威商初字第76号
    案号 (2015)威执一字第00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法院
    执行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2
    发布日期 2016-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腾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荣成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款项2821923.45元、违约金(以垫付款项2821923.4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被告威海腾飞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28万元及利息【以28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从中扣除】; 二、被告威海腾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荣成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3万元、保全担保费3.3万元; 三、原告荣成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威海腾飞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威海市文登区职工街59-1号、59-7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2010000367、2010000373)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文登骏马水产有限公司、刘振杰、张建芳对被告威海腾飞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文登骏马水产有限公司、刘振杰、张建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威海腾飞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194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