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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鄂皖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00MA****YJ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3民初5774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2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鄂皖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政务区支行借款本金495万元,利息120271.34元(计息至2019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双方2019年9月27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计);二、被告安徽鄂皖新材料有限公司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政务区支行有权以被告安徽鄂皖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正阳路以东、云亨路以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证号为皖(2016)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000720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卢士海、卢旭初对被告安徽鄂皖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鄂皖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0元,减半收取23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00元,由被告安徽鄂皖新材料有限公司、卢士海、卢旭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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