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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柯市监处字〔2020〕1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商品未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的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700元);三、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4
    决定机关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骆巨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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