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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新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新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0725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9044号
    案号 (2017)川0191执2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5
    发布日期 2017-09-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市新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1817.35元及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货款321817.3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6月27日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8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原告四川大茂华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8元,其余受理费、公告费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成都市新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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