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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新川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新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0725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5民初4871号
    案号 (2017)川0105执23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5
    发布日期 2017-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7074375元及利息(以7074375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成都市新川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荣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吴成元、被告谢云丽、被告胡新刚、被告吴秀英、被告胡琨弘、被告缪丽、被告吕大文对被告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成都荣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299号2栋1楼1号房屋(权0176029)、位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299号3栋1楼1号房屋(权0176030)、位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299号1栋1-3楼1号房屋(权0176028),吴成元所有的位于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三段18号银泰花园5栋3单元-1-3楼1号房屋(权0921569),对吴成元、谢云丽所有的位于武侯区桐梓林中路6号1栋2单元11楼3号住宅(权1107931)房屋,胡新刚、吴秀英所有的位于武侯区桐梓林东路1号1栋1单元11楼1105号房屋(权0860949)房屋,吕大文所有的位于锦江区锦华路二段36号24栋2单元9楼7号房屋(权1227903)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就上述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出顺位在先的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债权的部分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成都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川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荣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吴成元、被告谢云丽、被告胡新刚、被告吴秀英、被告胡琨弘、被告缪丽、被告吕大文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7226元(此款已由原告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被告成都好吃屋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新川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吾心包食品有限公司、成都荣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吴成元、被告谢云丽、被告胡新刚、被告吴秀英、被告胡琨弘、被告缪丽、被告吕大文负担,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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