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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宏锋五金商行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56449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民初5339号
    案号 (2017)粤0114执36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30
    发布日期 2019-05-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宏锋五金商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15270.2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2月13日的利息为0元、罚息为54610.01元、复利为2798.08元,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欧迷达皮具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2960.96元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2月13日的利息为0元、罚息为25727.01元、复利为1316.99元,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恒运回力胶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2043.5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2月13日的利息为0元、罚息为23477.61元、复利为1200.03元,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四、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强成五金商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9443.36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2月13日的利息为0元、罚息为28574.81元、复利为1465.07元,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五、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宏锋五金商行对上述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广州市欧迷达皮具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恒运回力胶店对上述一、二、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强成五金商行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王伟娣、钟锦汉、陈伟达、冯清霞、陈秀丽、冯贯成、袁成志、王惠芳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8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宏锋五金商行、广州市欧迷达皮具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恒运回力胶店、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强成五金商行、王伟娣、钟锦汉、陈伟达、冯清霞、陈秀丽、冯贯成、袁成志、王惠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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