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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4****198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281民初1494号
    案号 (2019)粤5281执7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21-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钟卓金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6月22日止为16666.67元,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 如果被告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027元,由被告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钟卓金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深圳市中核兴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钟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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