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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沪工商检处字〔2017〕第32020171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0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7
    决定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
    法定代表人 陈国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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