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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2739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19168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55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借款本金11,991,364.51元;   二、被告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截止至2020年11月24日止的利息310,747.83元、罚息21,423.45元、复利2,366.35元及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上海农商银行经营性物业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   三、被告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律师费98,000元;   四、如被告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有权与被告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协商,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寅青路659号厂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凯沐实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被告上海荣欣装潢有限公司、陈国宏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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