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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〇38D010070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经本机关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叁万元(3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6
    决定机关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