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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 38D010023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经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28
    决定机关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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