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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川〇3851040016080071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4条
    行政处罚内容 经本机关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拾万元(¥10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责令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改正冷轧厂超标排放行为,如拒不改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12
    决定机关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