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川〇3851040016080071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4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本机关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拾万元(¥10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责令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改正冷轧厂超标排放行为,如拒不改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12 |
决定机关 | 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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