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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乐思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39****341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6民初9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69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2-0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乐思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霞、张志高60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倍;二、驳回原告陈霞、张志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安徽乐思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雷未按本判-7-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00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9620元,由被告安徽乐思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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