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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恒星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8****4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3民初2607号
    案号 (2019)粤03执45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20-03-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恒星珠宝有限公司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80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利息以本金11800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自2015年4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永星、王玉珠、陈剑伟、陈美娟为被告深圳市恒星珠宝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永星、王玉珠、陈剑伟、陈美娟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市恒星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5929.09元,由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4129.09元,被告深圳市恒星珠宝有限公司和陈永星、王玉珠、陈剑伟、陈美娟共同负担83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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