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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甘肃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20068****83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民终353号
    案号 (2020)皖1322执2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甘肃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欠祁显贵工程款133111元及利息2500元,共计135611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33900元,于2019年9月31日前支付339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33900元,余款33911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祁显贵有权就未付总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并申请执行;二、一审判决中由甘肃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2445元,由祁显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甘肃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任何权利义务争议。经本院主持调解,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祁显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一审判决确认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祁显贵给付工程款443000元及利息,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部分3给付祁显贵,经核算确认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有66500元未付,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前给付。如未如期给付,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祁显贵支付逾期利息;二、一审判决中由南京慧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8136元,由祁显贵负担;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任何权利义务争议。一审案件受理费9561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祁显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11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甘肃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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