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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南县四月天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5MA****6C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25民初235号
    案号 (2020)皖1225执38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思堂、金玲、阜南县四月天超市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阜南县朱寨镇三河村民委员会借款本金220000元,利息44000元(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合计264000元,于2020年9月31日前偿还本金110000元、利息22000元,合计132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110000元、利息22000元,合计132000元。二、如一期逾期,视为全部到期,原告阜南县朱寨镇三河村民委员会可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由三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第3页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被告倪思堂、金玲、阜南县四月天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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