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10076****444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27民初3892号 |
| 案号 | (2022)桂0127执恢9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横州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4-12 |
| 发布日期 | 2022-07-0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中信、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归还给原告蒙建栋借款本金1828995元; 二、被告王中信、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原告蒙建栋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1.以本金14785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自2014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本金2634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本金87095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3项利息之和再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85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429元,由被告王中信、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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