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76****44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184号、(2020)粤0784民再5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3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湖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给原告关少芬;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湖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30万元范围内赔付20万元给原告关少芬。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0389.86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389.86元)给原告关少芬;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范围内赔付183273.68元给原告关少芬。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元(医疗费用无责赔偿限额内1000元)给原告关少芬。 四、被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9736.77元给原告关少芬。 五、驳回原告关少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20.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28.83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湖支公司负担308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负担2956元、由被告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53元。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1020.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多交的8492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湖支公司向本院补缴308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向本院补缴2453元,由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补缴2453元。鉴定费3300元(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湖支公司负担。 再审判决: 一、维持本院(2019)粤078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本院(2019)粤078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本院(2019)粤078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0389.86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389.86元)给关少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范围内赔付165755.60元给关少芬”; 四、符德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3417.3元给关少芬; 五、驳回关少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再审受理费260.43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负担(已预交)。本案原一审受理费11020.83元(原告已预交),由关少芬负担2528.83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湖支公司负担308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负担2460.57元,符德才负担135.43元,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53元。关少芬预交的受理费11020.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多交的8492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湖支公司向本院补缴3083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向本院补缴2460.57元,符德才向本院补缴135.43元,广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补缴2453元。鉴定费330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湖支公司负担(华安保险公司已经预交)。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