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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和民运罚【2020】1100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第36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28号、第666号修改)有关条款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02日18时30分,当事人新疆兴和集团七运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吐松.吾加西木驾驶新R16931(黄)大型卧铺客车经过民丰县21公里公安卡点时,我执法人员麦麦提敏、依马木江(执法证号6532110055、6532110078)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检查。经查,该车上实有乘客为37人,比出站旅客信息表上36人多出一人。当事人新疆兴和集团七运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吐松.吾加西木驾驶员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旅客出站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决定机关 民丰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