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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诸暨锦和缝制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68156****60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7098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49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江苏万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锦和缝制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17年6月22日解除。二、被告诸暨锦和缝制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万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款731274.1元(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江苏万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395086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6元,由被告诸暨锦和缝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江苏万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6(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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