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金沙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0079****359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91民初4093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恢1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2-04-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确认尚结欠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19791020.66元,被告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承诺按以下方式向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从2019年6月至2021年1月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35万元,余款12791020.66元于2021年2月14日前支付给原告。二、被告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律师费30万元。三、如被告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的任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支付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有权就该违约金和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常州金沙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冯巍对被告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州金沙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冯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追偿。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3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常州市通达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常州金沙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冯巍负担,于2019年6月20日前向原告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六、双方就本案无纠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第4页共4页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