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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人社监罚决字[2019]第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1月17日,我局接群众投诉,称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涉嫌拖欠员工的工资,为查明相关案情,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嘉兴分公司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监察中发现你(单位)嘉兴分公司的工商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永叙路1299号4号楼1层1间)已搬离,同时你(单位)嘉兴分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畅通物流园区内的经营场地也已停止营业。2019年01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嘉兴分公司住所地邮寄了南人社监询字[2019]第00008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EMS显示该邮件于2019年01月18日被签收)。因你(单位)嘉兴分公司经营异常,故我局同日向你(单位)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通富南路77号大地国际物流中心)邮寄了南人社监询字[2019]第00009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EMS显示该邮件于2019年01月18日被签收)。上述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及你(单位)嘉兴分公司分别于2019年01月28日09时、2019年01月23日09时前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指定材料并接受询问。因你(单位)及你(单位)嘉兴分公司均逾期未执行上述《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既未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提交指定材料,也未依法接受询问。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2019年01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住所地邮寄了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1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EMS显示该邮件于2019年02月01日被签收):限你(单位)三个工作日内执行南人社监令字[2019]第0001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书面报送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截至2019年03月05日,你(单位)逾期未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既未依法接受询问,也未按时向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书面改正情况和相关凭据。以上事实有《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受理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及送达相关材料,执法音(影)像资料,调取的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负责人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江苏百成大达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款贰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4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