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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天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8****83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6民初1098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5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天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采暖费121031.55元; 二、被告天津市天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21031.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赔偿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5.5元,原告天津泰达津联热电有限公司担负284元,被告天津市天发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21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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