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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罚字[20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市越宇铜带有限公司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绍兴市越宇铜带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柯桥区,,,姚正江,绍兴市越宇铜带有限公司  我局于对你(单位)绍兴市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7日对绍兴市越宇铜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和现场勘查,并于2019年9月19日、26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姚正江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查明,绍兴市越宇铜带有限公司现状生产设备与环评审批不符,其中两台300公斤的半连铸机机组改成一台3吨的半连铸机机组,一条熔铸炉渣洗渣回收铜生产线无相关审批手续等。该公司年产10000吨大卷微合金化铜合金板带材提升改造工程(2012年备案)和的铜合金熔炼节能减排技改(2014年备案),上述项目均已在2014年11月前建成结束,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有关规定,存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姚正江的调查询问笔录、工程验收意见(汇款单据)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等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查处。我局认为你(单位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5
    决定机关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