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陈林官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32321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6民初3642号 |
| 案号 | (2017)苏0506执50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1-09 |
| 发布日期 | 2018-05-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被告陈林官、朱卫勤应支付原告高道成借款本金人民币166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该款被告陈林官、朱卫勤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83000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结欠的相应利息,余款83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含未届履行期部分)及上述利息一并申请执行。上述款项付至原告高道成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新区支行,账号6226182630888668)。 二、被告苏州市吴中区迅裕针织漂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林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8560元由被告陈林官、朱卫勤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2017年9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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