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欧克塑胶五金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梁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67159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2民初13404号 |
案号 | (2017)粤1972执65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0 |
发布日期 | 2017-09-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深圳市欧克塑胶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租金456200元; 二、限被告深圳市欧克塑胶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截止至2016年10月24日的迟延付款违约金3188.16元,其后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应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以318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25日起,以32800元为本金分别自2016年10月29日、2016年11月29日起,以19200元为本金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于各当月的29日起(无29日的则从次月1日起),以10700元为本金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于各当月的29日起(无29日的则从次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梁煜、梁永源对被告深圳市欧克塑胶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煜、梁永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欧克塑胶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96元,由被告深圳市欧克塑胶五金模具有限公司、梁煜、梁永源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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