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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南(共青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清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8500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29号(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129号
    案号 (2016)赣04执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5-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南(共青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5375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1日,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12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同档次一至三年期国家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5年12月20日之后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借款利息标准上浮50%计算罚息,借款利息标准为同期同档次一至三年期国家基准利率上浮50%);二、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对被告中南(共青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即九房权证共字第015543、015544、015545、015546、015547号在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计算至2015年12月19日止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147600元由被告中南(共青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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