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南(共青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清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850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共民二初字第00310号(2015)共民二初字第00310号 |
案号 | (2016)赣0482执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1-08 |
发布日期 | 2016-08-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中南(共青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群峰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货款934295.97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3.50元,由被告中南(共青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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