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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左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72926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3367号
    案号 (2013)浦执字第193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4-22
    发布日期 2015-03-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澧县益林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市恒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左彪、左泽珍、李迎霞确认:截止2013年6月5日,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于编号为IFELC11D063486-L-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付未付租金(包括未到期租金)人民币681,016.85元、违约金1,546.35元、留购价款1,000元,扣除保证金126,900元后应付未付款项合计556,663.2元;二、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6月7日之前支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8,516.8元;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前支付租金14,162.69元;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5日前支付租金203,588.65元;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前支付租金88,516.8元;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前支付租金84,976.13元。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前支付租金76,902.13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454元,减半收取计4,727元,财产保全费3,347元,共计8,074元(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承担,并应于2013年10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四、如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第二条和第三条项下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澧县益林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市恒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左彪、左泽珍、李迎霞立即一次性偿付按编号IFELC11D063486-L-01《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已到期及未到期的全部应付租金、留购价款和违约金(以延迟付款金额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以及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款项;五、编号IFELC11D063486-L-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3套细纱机(型号JWF1415-120)的所有权归属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如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向原告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应付款项,原告有权无条件取回和处分租赁物件并以处分租赁物件所得价款抵偿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应付未付原告的全部款项,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若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足额履行了第二至第四条付款义务,前述租赁物的所有权转归被告湖南津市市益林麻棉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所有;六、被告澧县益林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市恒昌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左彪、左泽珍、李迎霞对上述第一至五条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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