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23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6月15日8时39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青山湖中队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吉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青中街吉祥建设项目部设置了一组分类垃圾桶,分别为红色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绿色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蓝色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当事人现场未设置灰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责令整改后,当事人配置了灰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另经查证,当事人为本年度第一次从事该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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