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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051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吉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吉祥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1日,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文景路之江二小段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并于2月20日使用混凝土进行硬化。经查,挖掘人行道长8米,宽3米,计占地面积24平方米。当事人挖掘人行道用于开设工地施工出入口,于2017年2月20日由市政养护单位进行人行道恢复。当事人于2017年2月24日到本机关接受调查处理,经复查,人行道已恢复并维持现状。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20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