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罗国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2307****5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523民初2407号 |
案号 | (2019)皖1523执恢64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兵、魏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9998.87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9日起依借款本金500000元按年利率10.8%计息至2014年7月9日止;自2014年7月11日起依借款本金400000元按年利率16.2%计息至2015年6月21日止;自2015年6月22日起依借款本金399998.87元按年利率16.2%计息至2016年1月20日止,自201,6年1月21日起依借款本金389998.87元按年利率16.2%计息至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从中扣除,利息数额由双方自行核算);二、被告安徽商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炜、罗国刚、韦先兵、罗亮、江琴善、罗照宝、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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