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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国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307****55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23民初4545号
    案号 (2018)皖0123执6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日期 2018-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鼎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58万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及律师费1万元; 二、被告安徽丰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90元,减半收取126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95元,由被告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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