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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国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72455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71号
    案号 (2015)合执字第00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7
    发布日期 2015-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罗国刚、罗照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丰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请为止); 二、被告罗国刚、罗照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丰为案涉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4万元; 三、被告安徽碧满塘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安廷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362元,由被告罗国刚、罗照宝、安徽碧满塘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安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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