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余)应急罚〔2019〕3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海聚龙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加油站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科室移交,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19年10月15日,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度执法计划的安排,我局执法人员邀请安全专家会同凤山街道安监所工作人员,在上海聚龙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加油站站长罗仕林的陪同下对该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加油站2019年6月28日教育培训时间实际3.5小时而台账记录为22小时,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余)应急责改〔2019〕383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内部案件移交审批表、内部案件受移交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情况;  2、罗仕林、任亚科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上海聚龙加油站站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安全上岗证培训》1份,证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情况;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你(单位)罗仕林全权负责本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5
    决定机关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