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2669****15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116民初2465号 |
案号 | (2021)鲁0116执17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鲁0116民初2465号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宏源防水材料经营站,经营场所:济南市莱芜区汶河大道389号。经营者:张志华,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台头镇李王庄村6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8****291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锋、刘丽丽,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新港.新天地会所。法定代表人:时中花,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霞,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石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宏源防水材料经营站货款195190元,被告分批偿还,具体为:于2020年7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余款17519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二、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102元,由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宏源防水材料经营站负担1102元、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石倩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范晓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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