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2669****154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831民初175号 |
案号 | (2021)苏0831执4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顾业锋工程款126130元,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一致同意由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00000元,此款分三期给付:1.于2021年2月11日前给付25000元;2.于2021年3月11日前给付25000元;3.于2021年4月11日前给付50000元。二、如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债务,原告顾业锋有权按照尚欠总工程款126130元就被告未偿还的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以未偿还的全部欠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顾业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3136元,由被告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江苏五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给付第一期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调解书经各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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