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松(消)行罚决字〔2020〕0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德瑞不锈钢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永宁路256号的浙江德瑞不锈钢有限公司厂房内应急照明灯仍然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德瑞不锈钢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帐号:835101040013481502001)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缴款平台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松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1 |
决定机关 | 松阳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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