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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1****72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3民初13375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2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魏学欢借款本金3115356.68元;二、被告天津市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学欢利息(以借款本金3115356.68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4日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利率为月息2%标准计算再减去97000元);三、被告范培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魏学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44908元,由原告魏学欢负担1789元,被告天津市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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