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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范用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254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9729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23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5
    发布日期 2018-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培蓉欠原告周航借款本金487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87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2018年6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自2018年7月15日起,每月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至2019年9月30日前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二、如被告范培蓉任一期不能按约定给付,原告周航可就借款本金487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87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向西青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天津市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四、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范培蓉自愿承担,被告天津市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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