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范用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2547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6民初6224号 |
案号 | (2017)津0106执4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6 |
发布日期 | 2017-03-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三利兴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1599446.47元(截止至2016年6月20日)及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天津市三利兴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薛从海、范用朋、岳庆俊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79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市三利兴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泰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薛从海、范用朋、岳庆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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