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沪食药监(崇)罚处字[2015]第232015540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null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给予警告。(二)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1-28 | 
| 决定机关 | 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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