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宜卫消罚〔2019〕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消毒管理办法》(修正本)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生产的“蜂胶口洁素植物草本抑菌喷剂”、“西瓜霜植物草本抑菌喷剂”和“潄口水抑菌液”均没有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且“蜂胶口洁素植物草本抑菌喷剂”和“西瓜霜植物草本抑菌喷剂”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3 |
决定机关 | 宜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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