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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08****117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9350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18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4-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047745.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5元,减半收取12192.5元,由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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