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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08****117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1193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5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明通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搬运费480 568.3元,其中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160 000元,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60 000元,20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160 568.3元; 二、如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笔款项,下欠款项提前到期,原告郑州明通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所有未付款项申请执行,被告还应以480 568.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原告郑州明通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9813.51元,减半收取4906.76元,由被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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